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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司法鉴定的鉴定范围

2024-12-23 来源:诗宠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拭、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在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2种观点: 物证主要是“实物”或者“痕迹”,包括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实物”或者“痕迹”本身。但具体应该包含三个方面:一是表明“实物”或者“痕迹”来源的部分,一般表现为“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二是“实物”或者“痕迹”本身,也是核心部分;三是表明“实物”或者“痕迹”去向的部分,一般表现为“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返还)、“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移送它案物品清单”(是其它案件中的主要证据,移送它案)、“移交有关部门清单”(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如淫秽物品等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保存处理)等。一、指使故意伤害罪证据包括什么1、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2、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3、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二、盗窃罪的举证从盗窃罪的证明对象入手,可以从盗窃罪的主体证据、行为证据、结果证据、主观证据、情节证据等层面确立证据标准。(一)主体证据应包括居民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二)行为证据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在具体时间、地点及位置被盗物品及物品特征的陈述;有关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秘密窃取方法实施盗窃行为的证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所穿戴的手套、鞋子以及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等物证的实物及照片和有关物证、痕迹检验报告;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到达盗窃现场的毛发、指纹、脚印以及其他遗留痕迹的技术鉴定结论;证明赃物价值的鉴定结论;证明收缴赃款、赃物、犯罪工具等物证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特定手段进入现场及从特定位置窃取特定物品的现场照片、现场勘查图以及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的视听资料。(三)结果证据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失窃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窃得物品的供述,证人关于财物被盗的证言,有关部门关于财物被盗的证明,行为人销赃时所派生出的有关证据如买赃人陈述,典当行收据,盗窃信用卡后的提款记录,盗窃文物后出卖、出境的证据;盗窃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的失窃证明等;未遂和中止的结果证据。盗窃未遂只有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要有证明犯罪对象是巨额现金、国家珍贵文物或贵重物品的证据,同时要有证明行为人确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造成财物损失的证据。(四)主观证据应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占有、使用、出售、出租、出借赃款、赃物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承认盗窃犯罪事实的供述等。(五)情节证据定罪情节证据应当包括价格鉴定、物品发票等,对于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案件,还应当包括公私财产损失证据、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其他严重情节的证据;量刑情节证据,应当包括有关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盗单位性质、行为人作案方式、行为人以往有无前科、被害人情况、被盗物品性质、损失情况等证据。不过,这些盗窃罪证据标准及证据要素,并不要求每一个案件都全部具备。

第3种观点: 属于物证的证据如下:1、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2、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3、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诉讼证据的种类具体如下: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书证是民事诉讼中普遍并大量应用的一种证据;2、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比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汽车撞坏的自行车等;3、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摄像机拍摄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等;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5、当事人陈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6、鉴定结论。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7、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1种观点: 必须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担任鉴定工作;鉴定人员必须同案件无任何利害关系,必须由社会公认的权威机构或权威人士出具正式鉴定证书。以此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正确、权威,从而为法庭和当事人接受。在侦察工作中物证鉴定的对象和内容是各种文书、痕迹及与案件有关并需要查明的物品。痕迹鉴定既包括进行同一认定的形象痕迹,如指印、脚印、工具痕迹;物体断离痕迹;也包括只能进行种类认定的各种微体物证,如毛发、纤维、玻璃碎片、金属屑、泥土等。物证鉴定中的文书,不是作为书证的文书,而是作为物证的文书。它们往往被作为犯罪手段,通过鉴定证明其是否由罪犯所为以及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一、成为法医物证司法鉴定人的条件有哪些?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鉴定人资格取得的条件中,比较重要的是:1、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2、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因此,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有相应鉴定机构工作经历。二、司法鉴定应该遵循哪些原则?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第2种观点: 1、法医鉴定:鉴定的对象是活体、尸体、尸骨以及人体的各种分泌物、排泄物。法医鉴定可以解决死亡原因、操作性质、致伤凶器、性机能、亲子和血型问题等。2、司法精神鉴定:主要对象是案件中的被告人,有时也可能是证人或原告人。通过鉴定,判断是否有精神病,对确定案件性质以及量刑有重要意义。3、司法会计鉴定:鉴定对象是有关人员的财会账目,是否存在亏损短缺,经管人员应负的责任。在贪污案、经济诈骗中常被用到。4、物证技术鉴定:利用物证技术专业知识所进行的一类鉴定,对发现线索揭露犯罪过程和犯罪事实有重要意义。一、具体情况物证司法鉴定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成果,对侦察活动中收集到的某些物证进行科学分析和鉴定,用以解释和回答它们与案件或案件中的人与事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回答罪与非罪问题,提示事物真相,将侦察工作引向深入。物证司法鉴定必须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担任鉴定工作;鉴定人员必须同案件无任何利害关系,必须由社会公认的权威机构或权威人士出具正式鉴定证书。以此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正确、权威,从而为法庭和当事人接受。在侦察工作中物证鉴定的对象和内容是各种文书、痕迹及与案件有关并需要查明的物品。痕迹鉴定既包括进行同一认定的形象痕迹,如指印、脚印、工具痕迹;物体断离痕迹;也包括只能进行种类认定的各种微体物证,如毛发、纤维、玻璃碎片、金属屑、泥土等。物证鉴定中的文书,不是作为书证的文书,而是作为物证的文书。它们往往被作为犯罪手段,通过鉴定证明其是否由罪犯所为以及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需要的材料为:委托书、身份证、鉴定所需的样本和检材等。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1种观点: 必须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担任鉴定工作;鉴定人员必须同案件无任何利害关系,必须由社会公认的权威机构或权威人士出具正式鉴定证书。以此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正确、权威,从而为法庭和当事人接受。在侦察工作中物证鉴定的对象和内容是各种文书、痕迹及与案件有关并需要查明的物品。痕迹鉴定既包括进行同一认定的形象痕迹,如指印、脚印、工具痕迹;物体断离痕迹;也包括只能进行种类认定的各种微体物证,如毛发、纤维、玻璃碎片、金属屑、泥土等。物证鉴定中的文书,不是作为书证的文书,而是作为物证的文书。它们往往被作为犯罪手段,通过鉴定证明其是否由罪犯所为以及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一、成为法医物证司法鉴定人的条件有哪些?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鉴定人资格取得的条件中,比较重要的是:1、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2、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因此,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有相应鉴定机构工作经历。二、司法鉴定应该遵循哪些原则?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第2种观点: 1、法医鉴定:鉴定的对象是活体、尸体、尸骨以及人体的各种分泌物、排泄物。法医鉴定可以解决死亡原因、操作性质、致伤凶器、性机能、亲子和血型问题等。2、司法精神鉴定:主要对象是案件中的被告人,有时也可能是证人或原告人。通过鉴定,判断是否有精神病,对确定案件性质以及量刑有重要意义。3、司法会计鉴定:鉴定对象是有关人员的财会账目,是否存在亏损短缺,经管人员应负的责任。在贪污案、经济诈骗中常被用到。4、物证技术鉴定:利用物证技术专业知识所进行的一类鉴定,对发现线索揭露犯罪过程和犯罪事实有重要意义。一、具体情况物证司法鉴定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成果,对侦察活动中收集到的某些物证进行科学分析和鉴定,用以解释和回答它们与案件或案件中的人与事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回答罪与非罪问题,提示事物真相,将侦察工作引向深入。物证司法鉴定必须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担任鉴定工作;鉴定人员必须同案件无任何利害关系,必须由社会公认的权威机构或权威人士出具正式鉴定证书。以此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正确、权威,从而为法庭和当事人接受。在侦察工作中物证鉴定的对象和内容是各种文书、痕迹及与案件有关并需要查明的物品。痕迹鉴定既包括进行同一认定的形象痕迹,如指印、脚印、工具痕迹;物体断离痕迹;也包括只能进行种类认定的各种微体物证,如毛发、纤维、玻璃碎片、金属屑、泥土等。物证鉴定中的文书,不是作为书证的文书,而是作为物证的文书。它们往往被作为犯罪手段,通过鉴定证明其是否由罪犯所为以及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需要的材料为:委托书、身份证、鉴定所需的样本和检材等。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1种观点: 一、物证的种类司法鉴定是什么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痕迹,叫作物证。因此,凡作为犯罪使用的工具,保留有犯罪痕迹的物品,以及其他一切能揭露罪行和证实犯罪的资料,均为物证。物证大体可分为六类:1.人体组织器官的一部分或其分泌物、排泄物、如血液(血痕)、精液(斑),阴道液(斑),唾液(斑)、粪便、尿,胎便、胎垢,羊水、恶露,乳汗、呕吐物,胃肠内容物、皮肤、毛发、指甲、骨骼、脏器碎片等。2.凶器、工具、被损害的物品(如门框上的撬压痕迹)。3.衣着、日常用品及其附着物。如衣服、钮扣、帽子,手帕,毛巾、鞋袜、书包、拐杖、雨伞、尘埃、轮胎印痕、砂土、炭粉、染料、纸片等。4.药品、毒物、生药。5.指纹、掌纹、足纹、足迹、鞋印。6.印鉴、票证、笔迹、信件、遗书。物证是一种客观证据,在侦查、审判上有重要意义。某一物品成了案件的物证,是因为它的存在,所处的位置和它的形状、特性,特殊标志,能够反映—定的案情,可以根据它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如在现场上或被告人家里发现的凶器,在被告人衣服或身体上发现有不属于他本人的血痕,以及现场上遗留的指纹、足迹,字条、纸烟头或其他物品,往往能够为侦破案件提供线索和起到证据的作用。大部分物证,往往要在专门检验之后,才能起到证据的作用。凡为侦审目的,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进行检验鉴定,以判断它们是否能作为肯定或否定犯罪的证据,均称为物证检验本章着重叙述有关人体组织器官及其分泌物、排泄物,如血液、精液、毛发、骨骼等的检验。二、物证的发现,提取与送验应注意事项1.物证多数是在现场勘验时发现,也有在检查罪犯或嫌疑对象时发现,故必须全面细致地耐心寻找,对发现的—切物证都要按物证提取手续详细记录,证明发现地点,照相或绘图后,用适当方法采取和包装。对新鲜血液如能冷藏送验及时检查,即容易又准确,且可检出较多种血型,否则必须阴干后包装,切勿潮湿状态下包藏,以免腐败或发霉而影响检验结果。同时勿忘采取对照材料一并送验。2.如有数种检材应分别包装,防止相互污染或碰撞损坏,还应外加封签,以防调错或遗失。3.寄送函件中应包括有送检单位公函:送检物品清单(包括提取方法)、案情、送验目的和要求,如系复验,应寄送原鉴定书或其抄件,送验者、发函日期及复函地址等。三、法医物证鉴定的程序1.案件来源主要来源公、检、法机关,社会机构、团体以及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如各级计划生育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等委托的鉴定和相关检验。2.案件委托公、检、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关出具鉴定委托函;因登记户籍而需要检验鉴定的,可由主管派出所出具委托函;涉及计生处罚而需检验鉴定的,应由有关计生部门出具委托函。个人委托检验鉴定申请,原则上需经律师事务所委托方可受理。3.案件受理(1)中心办公室受理案件时,应认真检查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并认真审核、清点检材、了解案情、作好记录,逐一清点检材是否符合检验要求。中心对因腐败可能影响检验结果可靠性的检材不予接受。(2)物证实验室亲子鉴定案件,接案人员应亲自提取检验标本;并对被检验人的有效证件进行身份核对。凡送检材要求检验者,应出示有效证件,检材在开始检验前要进行编号。4.检材的保存(1)凡实验室检测的检材必须登记编号,由检验人直接存放在固定位置。检材的保存位置、存放时间、存放人、使用人、使用时间和使用目的同时作好记录。(2)按照生物学检材保存标准所要求的条件存放检材;而且检材销毁要有记录,存放检材的房间应加锁。(3)对保存的备用检材,除用于案件复核目的以外,未经主管负责人同意,保存人不得擅自用于其他目的的检验。5.检材的检验(1)主要采用DNA分析技术,用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检测STR及mtDNA的长度多态性。(2)PCR实验采用自行配制的扩增体系,扩增产物的检测方式为PAG垂直板电泳,银染分型,分型标准与国际统一标准一致。(3)检验工作由受过正规训练的技术人员担任,专家复核签名。6.出具鉴定书由专家拟稿后经办公室人员核对并打印成文,办公室主任核稿,中心主任签发。鉴定书必须加盖温州医学院中心公章后方生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包括以下主要类别: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等。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司法鉴定物证类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其中文书鉴定是指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证检验是指对在侦查活动中收集到的物品或者痕迹进行检查、验证,以确定该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的一种侦查活动。检验物证,必须认真、细致。需要经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验和鉴定的,应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进行。检验物证,应制作检验笔录,参加检验的人员和见证人均应签名或者盖章。刑事鉴定刑事鉴定是指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一种侦查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刑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这些都是对刑事诉讼中“鉴定”的具体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1、法医物证鉴定;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2、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受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3、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4、司法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5、法医毒物鉴定;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动力学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当事人的陈述;4、视听资料;5、鉴定意见;6、现场笔录;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8、电子数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 司法鉴定物证类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其中文书鉴定是指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包括以下主要类别: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等。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3种观点: 物证司法鉴定是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成果,对侦察活动中收集到的某些物证进行科学分析和鉴定,用以解释和回答它们与案件或案件中的人与事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回答罪与非罪问题,提示事物真相,将侦察工作引向深入。现代物证鉴定强调三点:必须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担任鉴定工作;鉴定人员必须同案件无任何利害关系,必须由社会公认的权威机构或权威人士出具正式鉴定证书。以此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正确、权威,从而为法庭和当事人接受。在侦察工作中物证鉴定的对象和内容是各种文书、痕迹及与案件有关并需要查明的物品。痕迹鉴定既包括进行同一认定的形象痕迹,如指印、脚印、工具痕迹;物体断离痕迹;也包括只能进行种类认定的各种微体物证,如毛发、纤维、玻璃碎片、金属屑、泥土等。物证鉴定中的文书,不是作为书证的文书,而是作为物证的文书。它们往往被作为犯罪手段,通过鉴定证明其是否由罪犯所为以及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刑事侦察中的鉴定可分为4类:法医鉴定:鉴定的对象是活体、尸体、尸骨以及人体的各种分泌物、排泄物。法医鉴定可以解决死亡原因、操作性质、致伤凶器、性机能、亲子和血型问题等。司法精神鉴定:主要对象是案件中的被告人,有时也可能是证人或原告人。通过鉴定,判断是否有精神病,对确定案件性质以及量刑有重要意义。司法会计鉴定:鉴定对象是有关人员的财会账目,是否存在亏损短缺,经管人员应负的责任。在贪污案、经济诈骗中常被用到。物证技术鉴定:利用物证技术专业知识所进行的一类鉴定,对发现线索揭露犯罪过程和犯罪事实有重要意义。由于物证鉴定结果事关重大,除了对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有很高要求外,对送审的鉴定样品、鉴定时采取的技术方法、手段以及工作程序都有明确规定和严格要求。物证很多时候是刑事案件的直接证据,所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时候,会对物证的产生一定的需求。所以物证的确定会影响整个刑事案件结果的判决。对此,国家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司法鉴定的专业,针对不同的物证采取不同的鉴定措施,并且制定了物证的种类司法鉴定规定。

第1种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证物技术鉴定使用问题的回复函中明确指出:对于证物技术鉴定,只有县级公安部门的初步检验,没有经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复核认定,人民法院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经过公安机关正式作出的技术鉴定,也只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之一,而不是唯一的证据。从这些案件材料反映的情况和公安部鉴定结果看出。有些人民法院在对反动标语、传单、信件等案件的审理中,没有对案情认真地进行调查研究,单纯以笔迹的技术鉴定作为认定是否被告人作案的唯一根据,由此曾经造成了一些错案。有的法院送来要求鉴定字迹的案件,所送材料太简单,主要是在案件发生前后被告人书写的笔迹材料不足。无法进行鉴定。有的法院将投毒案件中的证物送公安部要求化验,既不附送案卷,也不把案情交待清楚。使化验工作发生困难。这些案件由于往返补充材料,往往拖长了办案的时间。为了有利于案件正确、及时地审理,对于某些案件的证物进行技术鉴定是完全必要的,但对案情的认定。主要是依靠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搞清真实情况,不能单纯依靠技术鉴定。为此,经与公安部研究。提出以下三点意见:(一)今后各地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对于县级公安部门的初步检验,没有经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复核认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经过公安机关正式作出的技术鉴定,也只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之一,而不是唯一的证据。(二)以后,凡送公安部要求作技术鉴定的案件。除了送字迹或其它鉴定物的标本之外,必须附送原卷;对字迹鉴定还必须附送在案件发生前后被告人书写的字迹材料,以便进行对照分析。(三)公安部提出:各地法院今后要求该部复棱技术鉴定的案件,统一由高级法院棱转最高法院归转送。我们同意。以上三点,请通知所属法院照此办理。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1、法医物证鉴定;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2、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受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3、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4、司法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5、法医毒物鉴定;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动力学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第3种观点: 一、书证和物证的区别有哪些1、书证和物证的区别有:(1)物体不同。书证是记载和反映具有某种思想或者行为内容的物体,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大小、规格、质量等证明案件的物体;(2)要求不同。特定形式的书证,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和完成一定的法定手续才具有效力,否则不发生效力,而物证则没有这样的特殊要求;(3)特征不同。书证一般都有制作主体,能反映制作人的思想或者主观动因,而作为物证的物体,并不具有这种特征。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二、勘验笔录与书证的区别有哪些主要区别是:1、产生的时间不同。书证一般是在案件发生前或在发案过程中制作发生的;而勘验笔录则是在案件发生后,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检验后制作的;2、制作主体不同。书证一般是由当事人或有关单位及公民制作的;而勘验笔录则是办案人员或人民法院指定进行勘验的人,执行公务依法制作的一种文书;3、反映的内容不同。书证一般是用文字、符号来表达其内容,本身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是制作人主观意志的外部表现;而勘验笔录的文字、图片记载的内容,是对物证或者现场的重新再现,其内容不能有制作人的主观意思表示,完全是一种对客观情况的如实记载;4、能否重新制作不同。书证不能涂改,也不能重新制作,要保持其原意;而勘验笔录则不同,若记载有误或不明确,可以重新勘验,并作出新的勘验笔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拭、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在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2种观点: 物证类鉴定是司法鉴定术语。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简介文书鉴定是指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痕迹鉴定是指运用痕迹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有关人体、物体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及分离痕迹与原整体相关性等问题进行鉴定。微量鉴定是指运用物理学、化学和仪器分析等方法,通过对有关物质材料的成分及其结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检材的种类、检材和嫌疑样本的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物证鉴定的种类分为两大类,一类叫同一认定,另一类叫比对检验。物证技术学的先驱保罗柯克说:“一个客体只能与其自身同一,因为它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客体,是区分于所有其它客体的。无论多么相似的客体之间也终有差异。也许两个客体能够相似的使任何检验都无法区分它们,但它们也绝不能同一。”他认为:如果没有这样的一个基本观点,就不可能正确理解同一认定的含义。从这套理论来说,一个客体可以和许多客体同类,但只能和其自身同一。在物证鉴定中进行同一认定的前提是:所鉴定的客体本身具有唯一性。所以同一认定只能是不同痕迹的造成客体是否同一,或在不同形态下留下的物证是否同属一个客体。常见的同一认定可以分为以下两类:1、人体个体识别所有的犯罪主体都是人,所以人体物证的个体识别成为刑事鉴定中一个极其中哟的领域。我们知道,生物个体是由细胞组成的,高等生物的细胞中含有细胞核。每个个体都有独特性、唯一性,这种唯一性是由细胞核中的遗传物质决定的。这种遗传物质是一种DNA分子长键。现代遗传学认为,每个人的遗传物质DNA都具有唯一性,而每个人不同组织中的细胞都含有DNA物质。所以使人体物证的个体识别成为可能。也就是说,通过体液、人体组织等,可以惊醒人体识别从而达到同一认定的目的。同理,因为每个人的遗传物质DNA不同,使人的指纹也有其唯一性,而人类做事情都用手,使指纹成为犯罪现场最易发现的物证。所以指纹学作为一个古老而又有效的学科一直在物证鉴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整体分离技术一般认为:“不具有稳固的空间界限的物体不可能成为犯罪侦察学同一认定的客体”。也就是说象液体、松散物,由于没有确定的牢固的形状,所以不能成为同一认定的客体。只有固体物质才能进行整体分离。比如,玻璃掉在地下碎了,碎成几块,而拼起来正好构成原来一块整体玻璃的形状,这就是整体分离技术。整体分离技术依据的机理是:两个客体的偶然分体不可能按照完全一致的形式,也就是每一次分离都具有唯一特性。比对检验有许多物质其本身并不具有特异性,无法进行同一认定,只能进行种类认定。物证中有许多这种情况。不是技术手段限制了分析水平,只因为物体本身不具有特异性。一般来说,比对检验也是种类检验,物质的分类可以有许多种,有大类、有小类,还带有更细的类。而比对检验就是从大类、小类、更细的类一直分下去,看到哪一级能把两物质分开,证明其不是一个物质。所以严格地说,比对检验的结果,只有区分开的,才具有绝对的意义,而区分不开的,只能证明他们属于一类,不能证明其是同一的。比对检验和同一认定一样,是犯罪侦察过程中一种十分重要的认识活动。对于定案来说,种类认定的鉴定结论没有同一认定的力度大,但其应用范围却比同一认定更为广泛。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1、法医物证鉴定;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2、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受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3、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4、司法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5、法医毒物鉴定;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动力学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第1种观点: 1、法医鉴定:鉴定的对象是活体、尸体、尸骨以及人体的各种分泌物、排泄物。法医鉴定可以解决死亡原因、操作性质、致伤凶器、性机能、亲子和血型问题等。2、司法精神鉴定:主要对象是案件中的被告人,有时也可能是证人或原告人。通过鉴定,判断是否有精神病,对确定案件性质以及量刑有重要意义。3、司法会计鉴定:鉴定对象是有关人员的财会账目,是否存在亏损短缺,经管人员应负的责任。在贪污案、经济诈骗中常被用到。4、物证技术鉴定:利用物证技术专业知识所进行的一类鉴定,对发现线索揭露犯罪过程和犯罪事实有重要意义。一、具体情况物证司法鉴定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成果,对侦察活动中收集到的某些物证进行科学分析和鉴定,用以解释和回答它们与案件或案件中的人与事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回答罪与非罪问题,提示事物真相,将侦察工作引向深入。物证司法鉴定必须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担任鉴定工作;鉴定人员必须同案件无任何利害关系,必须由社会公认的权威机构或权威人士出具正式鉴定证书。以此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正确、权威,从而为法庭和当事人接受。在侦察工作中物证鉴定的对象和内容是各种文书、痕迹及与案件有关并需要查明的物品。痕迹鉴定既包括进行同一认定的形象痕迹,如指印、脚印、工具痕迹;物体断离痕迹;也包括只能进行种类认定的各种微体物证,如毛发、纤维、玻璃碎片、金属屑、泥土等。物证鉴定中的文书,不是作为书证的文书,而是作为物证的文书。它们往往被作为犯罪手段,通过鉴定证明其是否由罪犯所为以及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包括以下主要类别: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等。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3种观点: 1、法医鉴定:鉴定的对象是活体、尸体、尸骨以及人体的各种分泌物、排泄物。法医鉴定可以解决死亡原因、操作性质、致伤凶器、性机能、亲子和血型问题等。2、司法精神鉴定:主要对象是案件中的被告人,有时也可能是证人或原告人。通过鉴定,判断是否有精神病,对确定案件性质以及量刑有重要意义。3、司法会计鉴定:鉴定对象是有关人员的财会账目,是否存在亏损短缺,经管人员应负的责任。在贪污案、经济诈骗中常被用到。4、物证技术鉴定:利用物证技术专业知识所进行的一类鉴定,对发现线索揭露犯罪过程和犯罪事实有重要意义。一、具体情况物证司法鉴定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成果,对侦察活动中收集到的某些物证进行科学分析和鉴定,用以解释和回答它们与案件或案件中的人与事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回答罪与非罪问题,提示事物真相,将侦察工作引向深入。物证司法鉴定必须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担任鉴定工作;鉴定人员必须同案件无任何利害关系,必须由社会公认的权威机构或权威人士出具正式鉴定证书。以此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正确、权威,从而为法庭和当事人接受。在侦察工作中物证鉴定的对象和内容是各种文书、痕迹及与案件有关并需要查明的物品。痕迹鉴定既包括进行同一认定的形象痕迹,如指印、脚印、工具痕迹;物体断离痕迹;也包括只能进行种类认定的各种微体物证,如毛发、纤维、玻璃碎片、金属屑、泥土等。物证鉴定中的文书,不是作为书证的文书,而是作为物证的文书。它们往往被作为犯罪手段,通过鉴定证明其是否由罪犯所为以及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第1种观点: 文物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文物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专门知识对涉及诉讼的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一、文物司法鉴定范围:1、不可移动文物(文物史迹)鉴定:古建筑(城市建筑、宫殿建筑、衙署建筑、园林建筑、宗教建筑、馆堂建筑、坛庙建筑、书院建筑、民居建筑、交通建筑、水利建筑、纪念建筑等)、古文化遗址、古石窟寺、古石刻、古墓葬、古壁画、纪念址等。2、可移动文物(馆藏文物、流散文物)鉴定: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塑器、家具、书画、碑贴、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等;3、国家文化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物品鉴定。二、传统文物鉴定和文物司法鉴定的区别文物鉴定的具体方法很多,基本方法可归纳为传统方法和现代科学方法。传统鉴定方法是自古以来,人们在研究、鉴定文物中不断探索、总结、发展、再总结的科学成果。其基本内容是在对文物分类的基础上,对同类文物进行比较辨识和综合考察。1、比较,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在古代和现代,都采用比较的方法鉴别文物。以文物藏品为例,对真伪年代、价值未作出辨识的文物,鉴定时,需选取已知其真伪、年代的同类文物的标准器,并将两者对比,进行分析,找出未辨识文物与标准器物之间在形制、质地、花纹、工艺等方面的相同与相异之处,分析它们的矛盾与联系。经过系统地分析研究后,作出科学判断。2、综合考察,通过对文物本身的调查,文献记载的考证,参考总结的鉴定同类文物的一般规律,对鉴定对象进行综合考察、分析、判断,以达到鉴定文物的目的。此法对鉴定文物史迹尤为适用。文物史迹一般形体大,内容多,涉及面广,采用综合分析的方法鉴定,会取得比较科学的鉴定结果。运用传统方法鉴定文物,除上述基本方法外,还要根据鉴定的不同对象,采用不尽相同的具体方法,如对青铜器、瓷器、书画等的鉴定(见青铜器鉴定、瓷器鉴定、书画鉴定)都可说明这一点。之所以如此,是由不同种类文物的性质决定的。现代科学技术鉴定方法,主要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对文物进行分析鉴定。有许多文物仍以运用传统鉴定方法为主。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在文物鉴定领域的广泛应用,以及现代科学技术鉴定和传统方法鉴定的进一步相结合,文物鉴定将会出现新的局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法医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文物司法鉴定范围有:1、不可移动文物鉴定: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石窟寺、古石刻、古墓葬、古壁画、纪念馆等;2、可移动文物鉴定:陶瓷、金银、铜等金属、玉石、漆器、玻璃器皿、雕塑、家具、书画、碑贴、拓片、图书、文献、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品等;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3、国家文化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物品鉴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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