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成都迁移户口手续流程第一步:去公安局的户籍登记处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在这之前要准备齐全证件,所有证件的信息必须一致,不得有涂改,有涂改的必须要出具证明 ,准备的证件有:1、物业开的入住证明原件;2、派出所开的门牌号证明原件;3、房管局打印的产权档案摘要原件;4、最近6个月银行按揭缴款证明原件;5、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6、银行按揭公证书(就是合同)原件 和 复印有还款账号、最后按手印的这两页;7、户口本原件 和 复印迁移人的那一页,要同户主印在同一页;8、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9、爱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0、两本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11、孩子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12、在办证中心领取并填写《入户申请表》第二步:回老家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户口本和那张《准予迁入证明》,然后留下《准予迁入证明》的一半,再给半张《户口迁移证》,把户口本上迁走那页盖个“注销”就完事了。 不过,可能每个地方也有不同,先打探清楚了再行动也不迟哈,因为有40天的时间让你办理。第三步:回到拿《准予迁入证明》的办证中心拿新户口本,需要带上《迁入证明》、《迁移证》、身份证、标准1寸照片一张就可以了,不再需要其他任何证件,现场直接拿新户口本,两分钟不到就能完成。就此,整个户口迁移完毕,办证费用0元。身份证可以重新办理,也可以不办,因为号码是不变的,只是住址会变化。二、成都迁移户口材料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户口准迁证需要材料:1、房屋产权人填写《入户申请表》;2、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产权人系夫妻、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或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记录)(购商品住房提供,原件和复印件);5、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购二手住房提供,原件和复印件);6、社保部门A4纸打印的房屋产权人1年《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单》(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编制内职工提供《个人医疗基本信息单》和《医疗帐户明细查询单》,并在“个人医疗基本信息单”上加盖单位公章);省级社保除缴纳社会保险信息单外,还应提供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7、地址不一致或有变动的,提供辖区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原件);8、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提供:(1)夫妻双方两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2)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由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的能反映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二、在获得同意之后,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并开户籍证明;三、持相关材料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申请迁入并签发准迁证;四、回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开迁移证;五、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进行入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步:去公安局的户籍登记处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在这之前要准备齐全证件,所有证件的信息必须一致,不得有涂改,有涂改的必须要出具证明 ,准备的证件有:1.物业开的入住证明原件;2.派出所开的门牌号证明原件;3.房管局打印的产权档案摘要原件;4.最近6个月银行按揭缴款证明原件;5.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6.银行按揭公证书(就是合同)原件 和 复印有还款账号、最后按手印的这两页;7.户口本原件 和 复印迁移人的那一页,要同户主印在同一页;8.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9.爱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0.两本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11.孩子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12.在办证中心领取并填写《入户申请表》;第二步:回老家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户口本和那张《准予迁入证明》,然后留下《准予迁入证明》的一半,再给半张《户口迁移证》,把户口本上迁走那页盖个“注销”就完事了。 不过,可能每个地方也有不同,先打探清楚了再行动也不迟哈,因为有40天的时间让你办理。第三步:回到拿《准予迁入证明》的办证中心拿新户口本。需要带上《迁入证明》、《迁移证》、身份证、标准1寸照片一张就可以了,不再需要其他任何证件,现场直接拿新户口本,两分钟不到就能完成。就此,整个户口迁移完毕,办证费用0元。身份证可以重新办理,也可以不办,因为号码是不变的,只是住址会变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步:去公安局的户籍登记处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在这之前要准备齐全证件,所有证件的信息必须一致,不得有涂改,有涂改的必须要出具证明 ,准备的证件有:1.物业开的入住证明原件;2.派出所开的门牌号证明原件;3.房管局打印的产权档案摘要原件;4.最近6个月银行按揭缴款证明原件;5.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6.银行按揭公证书(就是合同)原件 和 复印有还款账号、最后按手印的这两页;7.户口本原件 和 复印迁移人的那一页,要同户主印在同一页;8.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9.爱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0.两本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11.孩子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12.在办证中心领取并填写《入户申请表》;第二步:回老家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户口本和那张《准予迁入证明》,然后留下《准予迁入证明》的一半,再给半张《户口迁移证》,把户口本上迁走那页盖个“注销”就完事了。 不过,可能每个地方也有不同,先打探清楚了再行动也不迟哈,因为有40天的时间让你办理。第三步:回到拿《准予迁入证明》的办证中心拿新户口本。需要带上《迁入证明》、《迁移证》、身份证、标准1寸照片一张就可以了,不再需要其他任何证件,现场直接拿新户口本,两分钟不到就能完成。就此,整个户口迁移完毕,办证费用0元。身份证可以重新办理,也可以不办,因为号码是不变的,只是住址会变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